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15, 2018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8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16年11月25日连南瑶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一)具有代表性的瑶族建筑物、设施、标识和传统瑶族村寨;
(二)瑶族经文、过山榜、民间传说、谚语、礼词、诗歌等传统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瑶语;
(三)瑶族长鼓舞、民歌、口技等传统舞蹈、音乐;
(四)瑶族银饰、扎染、刺绣、食品、传统服饰、生产生活器具等传统制作技艺;
(五)瑶族耍歌堂、香歌堂、众人堂、婚俗、传统体育等传统节庆、礼仪民俗;
(六)瑶族医药;
(七)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场所等民族文化遗产。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等保护工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族宗教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传统瑶族村寨、建筑物、设施、标识等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镇人民政府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开展民族文化遗产发掘、整理、保护、保存、传承、传播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民族文化遗产发掘、整理、保护、保存、传承、传播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Chapter 2调查、管理与保护
文化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民族宗教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对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
专家对民族文化遗产下列相关工作进行指导、评估和鉴定:
(一)制定民族文化遗产项目目录及保护规划;
(二)划定民族文化生态展示区,民族文化遗产集中区域、建筑物、设施、标识;
(三)选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四)其他可以由专家指导、评估和鉴定的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已形成的具有代表性的传统瑶族村寨;
(二)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
(三)尚未列入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
(四)传承人年事已高且缺少年轻一代传承人的;
(五)濒临失传的技艺;
(六)其他民族文化遗产濒危项目。
(一)收集、整理、修复、保存有代表性的民族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
(二)保护、维护、修缮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民族村寨;
(三)利用文字、图片、音像、多媒体或实物保存等方式,真实系统记录民族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口述史、传统技艺流程、代表剧(节)目、仪式规程等信息,并建立民族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制度;
(四)整理出版图书、刊物、音像制品等相关学术研究成果和宣传资料;
(五)其他抢救性保护措施。
在民族文化生态展示区内,应当确立与民族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关系紧密、内容系统完整的文化区域,实行区域性的整体性保护。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民族文化生态展示区内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民族文化生态展示区专项建设规划。
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传统瑶族村寨保护发展规划和保护项目,应当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和专家意见,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公开规划和项目的相关信息,并接受公众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传统瑶族村寨发展规划和保护项目名录,引导和推动村民制定相关村规民约,并组织实施。
Chapter 3传承、传播与利用
文化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和保障制度,提供给传承人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
未享受政府经费补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聘请专家对传承人群进行培训,帮助传承人开展活动,提高展演水平,提升其民族文化创作能力。
(一)濒危民族文化遗产的学艺者;
(二)已达到初级职称或同等技艺水平,但因经济困难无法完成学习的学艺者;
(三)其他需要资助或者扶持的传承人。
未列入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资助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一)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到国内外参加展演活动;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三)建立研究学会,开展文化研究、学术交流;
(四)建立瑶族文化数据库,出版书籍、音像资料;
(五)尊重穿戴瑶族服饰,鼓励使用瑶族语言;
(六)采用瑶族传统建筑风格和元素新建瑶族民居;
(七)其他与民族文化遗产传承和传播相关的活动形式。
鼓励民族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和民间艺人到学校、传统瑶族村寨等民族文化遗产传承场所开展传承教育活动。
鼓励、支持社会各界通过创办文化团体、展演队伍等方式,宣传民族文化遗产中所体现的优秀传统文化。
Chapter 4保障与激励
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民族文化遗产调查、发掘、鉴定、整理、评估、申报、保护、传承、补助、管理、利用、基地建设以及队伍的培养、培训和建设等方面。
民族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基金来源由社会捐赠以及政府拨款等方面组成。
(一)从事民族文化遗产调查、整理、保护、保存、传承、传播和开发利用,工作积极,成绩显著的;
(二)将收藏的珍贵民族文化遗产原物或者载体,无偿捐献给国家的;
(三)为保护民族文化遗产,阻止、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表彰或者奖励的。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未对民族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调查、制定保护规划,或者未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及时建立民族文化遗产濒危项目名录或者未对民族文化遗产濒危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设置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标志或者未建立保护档案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挪用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保护基金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一)破坏传统瑶族村寨或违反传统瑶族村寨保护发展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和行为的,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和行为;已构成破坏的,责令恢复原貌,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在项目开发中对传统建筑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的,文化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发出警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传统瑶族村寨项目保护规划要求或者保护工作不力,造成民族文化遗产资源破坏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