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民族文化遗产包括:

(一)具有代表性的瑶族建筑物、设施、标识和传统瑶族村寨;

(二)瑶族经文、过山榜、民间传说、谚语、礼词、诗歌等传统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瑶语;

(三)瑶族长鼓舞、民歌、口技等传统舞蹈、音乐;

(四)瑶族银饰、扎染、刺绣、食品、传统服饰、生产生活器具等传统制作技艺;

(五)瑶族耍歌堂、香歌堂、众人堂、婚俗、传统体育等传统节庆、礼仪民俗;

(六)瑶族医药;

(七)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场所等民族文化遗产。

Local Regulations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