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文化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民族宗教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对民族文化遗产濒危项目采取下列抢救性保护措施,予以重点保护:
(一)收集、整理、修复、保存有代表性的民族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
(二)保护、维护、修缮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民族村寨;
(三)利用文字、图片、音像、多媒体或实物保存等方式,真实系统记录民族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口述史、传统技艺流程、代表剧(节)目、仪式规程等信息,并建立民族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制度;
(四)整理出版图书、刊物、音像制品等相关学术研究成果和宣传资料;
(五)其他抢救性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