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族文化遗产濒危项目名录,包括下列民族文化遗产项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已形成的具有代表性的传统瑶族村寨;

(二)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

(三)尚未列入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

(四)传承人年事已高且缺少年轻一代传承人的;

(五)濒临失传的技艺;

(六)其他民族文化遗产濒危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