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7, 2017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17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17年2月19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未建立环境卫生机构的镇驻地,参照本条例执行。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参与乡村清洁活动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开展乡村清洁的公益宣传。
(一)制定推进乡村清洁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三)统筹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置和污水处理设施;
(四)扶持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五)对乡村垃圾进行处置;
(六)鼓励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畜禽粪便、废弃物、污水等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本乡(镇)的乡村清洁工作计划;
(二)结合村庄规划实施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乡村垃圾进行转运、处置;
(四)对乡(镇)清洁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五)对乡村清洁进行巡查,督促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和有关单位履行乡村清洁工作职责;
(六)对乡村清洁投入的资金、收取的费用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一)统筹协调本村乡村清洁工作;
(二)通过民主决策、村规民约等方式建立乡村清洁管理制度;
(三)落实乡村清洁责任制;
(四)对乡村垃圾进行收集、处置;
(五)对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公共厕所等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六)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通过村规民约、一事一议和有关规定收取保洁和生活垃圾处理费。
保洁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门用于乡村清洁工作,每年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保洁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聘用,按照聘用约定支付报酬。
(一)擅自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田间堆放、弃置、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擅自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打场晒粮、晾晒物品,堆放粪便、秸秆、建筑材料、杂物;
(三)在田间、沟渠、河流、池塘、水库、湖泊等弃置农药、化肥包装物,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四)向沟渠、河流、池塘、水库、湖泊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丢弃动物尸体,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撒建筑垃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口集中的自然村合理规划建设卫生公共厕所。
推广和采取多种科技措施,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防止随意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露天禁烧区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一)违反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经以上处罚后仍未改正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组织清运处理,相应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小组有关人员在乡村清洁工作中,损害公共利益、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