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村民住宅应当建设卫生厕所,新建、改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池。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口集中的自然村合理规划建设卫生公共厕所。

Local Regulations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