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推进乡村清洁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三)统筹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置和污水处理设施;

(四)扶持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五)对乡村垃圾进行处置;

(六)鼓励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畜禽粪便、废弃物、污水等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