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负责组织村民开展乡村清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本村乡村清洁工作;

(二)通过民主决策、村规民约等方式建立乡村清洁管理制度;

(三)落实乡村清洁责任制;

(四)对乡村垃圾进行收集、处置;

(五)对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公共厕所等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六)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