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经以上处罚后仍未改正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组织清运处理,相应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