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气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16年1月15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Chapter 2职责与义务
(一)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灾减灾体制和联动机制;
(二)气象事业所需的设施建设及运行保障,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及所属台站职工的各种社会保障经费,中央财政拨付不足部分,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在机场、车站、学校、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共广场等人员密集区和边远农牧区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的有效衔接;
(四)加强气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民族气象科技人才;
(五)将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考核。
(一)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编制本辖区气象设施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实施农牧业气象、林业气象、旅游气象、交通运输气象、水利气象、环境气象、气象科技扶贫和气象灾害防御的试验、实用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
(三)履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等行政许可职责;
(四)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保护意识;
(五)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
(二)加强气象预报预警技术方法研究、完善预报预警系统,提高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三)开展农牧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活动、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气象服务;
(四)开展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及旅游沿线气象服务;
(五)应用气象卫星遥测遥感技术开展积雪、森林草原火灾(情)和环境监测等防灾减灾气象服务;发布主要农作物适播期、牲畜越冬度春、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道路冰雪气象指数、环境气象指数等预报。
(一)根据气象预报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洪涝、干旱、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情)、低温冻害等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二)按照各自职责向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提供雨情、水文、旱情、森林草原火灾(情)、地质险情、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和预报、预警信息。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气象信息服务站,明确气象灾害防御管理职责,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人员;
(二)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气象信息员,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报告、灾情调查、气象辅助观测、气象设施维护和气象科普宣传等工作。在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州境内从事有关气象活动的,应当到自治州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汇交相关探测资料,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州相关规定。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
Chapter 4气象灾害防御
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加强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畜牧、林业、旅游等部门,加强专项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为农牧业生产、防汛抗旱、森林防火、道路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旅游安全等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加强气象条件对疾病、疫情、环境质量、物价影响的气象预警,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二)重大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五)其他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
对不适宜建设或者可能引发气候环境恶化、导致气象灾害的项目,不得审批或者核准。
Chapter 5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市、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辖区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按照气象防灾减灾需求,协调气象设施建设。
(一)禁止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禁止在国家一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的其他要求,以及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依法予以保护。
Chapter 6法律责任
Chapter 7附则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冰冻、霜冻、连阴雨(雪)等直接造成的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植物病虫害、森林草原火灾、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气象次生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