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气象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灾减灾体制和联动机制;
(二)气象事业所需的设施建设及运行保障,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及所属台站职工的各种社会保障经费,中央财政拨付不足部分,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在机场、车站、学校、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共广场等人员密集区和边远农牧区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的有效衔接;
(四)加强气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民族气象科技人才;
(五)将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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