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二)重大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五)其他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
对不适宜建设或者可能引发气候环境恶化、导致气象灾害的项目,不得审批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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