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气象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气象预报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洪涝、干旱、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情)、低温冻害等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二)按照各自职责向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提供雨情、水文、旱情、森林草原火灾(情)、地质险情、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和预报、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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