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一)禁止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禁止在国家一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的其他要求,以及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依法予以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