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9, 2017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8
- Articles
- 28 articles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的决议
(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查了《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7年8月31日黄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
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范围:东起兰渡,西至万寿山(又名骆驼峰),南依渔渭公路,北临横江,面积63.97平方公里,按此范围标界立碑。
风景区核心景区面积13.56平方公里,包括月华街景区、楼上楼景区、云岩湖景区、南山景区和横江田园风光区。
风景区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齐云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
(一)保护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
(二)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建设、管理和维护风景区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四)负责风景区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工作;
(五)负责风景区范围内的社会事务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六)编制和实施相关的应急预案;
(七)管理与风景区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经依法批准,设立风景区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区内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林木等,由其所有权人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管理和保护。
加强松材线虫病等有害生物的防治,禁止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入核心景区。
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道士和游客都应当遵守风景区各项管理规定,爱护风景区资源和设施。
核心景区内的服务网点和公用设施由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
核心景区内宫观道院的改造和恢复重建,应当经管委会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涉及文物保护的,依法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月华街景区内的民房修复和危房改造,应当由管委会统一编制修复或改造方案,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一)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二)垃圾及时清运、处置;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废气和异味等污染防治处理设施;
(四)其他环境卫生工作。
(一)拓印碑刻、石刻;
(二)影视摄制;
(三)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核心景区内设置店面招牌、标识标牌、电子显示屏,安装太阳能、遮阳篷、遮雨篷、空调外机、油烟机、排气扇(管)等,应当符合管委会统一规范。
核心景区内拆除、迁移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临时摆设摊点,应当经管委会批准。
游客和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露营、探险、攀岩等活动。
月华街居民自备车辆进出核心景区由管委会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在核心景区室外吸烟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地点进行。
(一)开荒、开山、开矿、采石、淘沙和取土、烧制砖瓦、建坟立碑;
(二)猎捕野生动物;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在非指定的时间、地点野炊或烧烤;
(五)燃放烟花爆竹;
(六)在非宗教活动场所室外燃烛烧香;
(七)乱扔乱倒垃圾、乱堆乱放杂物;
(八)占道经营,强行兜售商品、提供服务;
(九)其他有损景观、破坏生态的行为。
(一)临街建筑擅自新开门窗;
(二)临街搭晾衣物、吊挂以及堆放有碍观瞻的其他物品;
(三)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随意悬挂、张贴宣传品;
(四)随意放养家犬。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由管委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占道经营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