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管委会根据安全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需要,可以规定核心景区内禁止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包装物品,报经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核心景区内设置店面招牌、标识标牌、电子显示屏,安装太阳能、遮阳篷、遮雨篷、空调外机、油烟机、排气扇(管)等,应当符合管委会统一规范。

核心景区内拆除、迁移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临时摆设摊点,应当经管委会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