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风景区内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或者因保护管理需要建设的工程,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

核心景区内的服务网点和公用设施由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

核心景区内宫观道院的改造和恢复重建,应当经管委会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涉及文物保护的,依法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月华街景区内的民房修复和危房改造,应当由管委会统一编制修复或改造方案,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