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核心景区内烧制砖瓦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占道经营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