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1, 2008
- In force fr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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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articles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防教育法》办法
(2008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全体公民接受普及教育。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青少年、民兵、预备役人员接受重点教育。
(一)宣传、贯彻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
(二)落实国家国防教育规划,制定国防教育年度计划;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场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四)组织编写国防教育教材或者国防知识读本,培训国防教育教员;
(五)组建国防教育宣讲团,定期进行国防教育宣传;
(六)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是国防教育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国防教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经费,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一)将国防教育纳入理论学习计划;
(二)定期举办国防教育讲座;
(三)组织"军事日"活动;
(四)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接受军事院校的培训。
对其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采取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形势报告、经常性教育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
(一)将国防教育的内容,融入语文、历史、地理、体育和思想品德等课程教学中;
(二)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主题班会、读书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
(三)可以聘请国防教育辅导员开展国防教育。
(一)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
(二)开展军事训练,时间为7至14日,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国防教育课程,并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教学时间不少于35学时,军事训练时间不少于14日,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培养国防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课程作为国防生的学位必修课,并计入学分,时间一般不少于120学时。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并配合军事机关对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国防教育。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聘请退役军人、英雄模范人物和离退休人员协助开展国防教育,向居民和村民普及基本国防知识。
(一)用于缅怀纪念的场所,包括纪念馆、纪念地、领袖故居、烈士陵园、革命和历史遗址等;
(二)用于观摩学习的场所,包括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国防园、兵器馆、部队荣誉(军史)馆等;
(三)用于开展军事训练的场所,包括民兵训练基地、学生军训基地、少年军校等;
(四)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
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由省国防教育委员会报省人民政府撤销命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国防教育基地的维护、维修,给予适当补助。
学校使用的地方教材和校本教材,应当有国防教育内容。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能够胜任国防教育工作的人员中选任,其中,专职教员还应当具备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