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Article 10In force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对其领导人员的国防教育,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一)将国防教育纳入理论学习计划;(二)定期举办国防教育讲座;(三)组织"军事日"活动;(四)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接受军事院校的培训。对其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采取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形势报告、经常性教育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