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教育、民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司法、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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