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下列场所,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荐,经省国防教育委员会审查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用于缅怀纪念的场所,包括纪念馆、纪念地、领袖故居、烈士陵园、革命和历史遗址等;
(二)用于观摩学习的场所,包括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国防园、兵器馆、部队荣誉(军史)馆等;
(三)用于开展军事训练的场所,包括民兵训练基地、学生军训基地、少年军校等;
(四)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
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由省国防教育委员会报省人民政府撤销命名。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