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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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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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ember 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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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市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制镇城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工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检查本条例在辖区内的执行。
(一)贯彻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具体组织和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队伍,行使管理职能;
(二)协助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以及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年度计划,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
(三)对各单位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社会化有偿服务的具体办法;
(五)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和作业经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并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街巷、居住区和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机动车停车场、公园、港口、宾馆、商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等,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以及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城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负责;
(八)城市内的河道及两侧管理区域,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九)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十)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一)城市内铁路按土地使用范围,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相关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不明确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负有下列责任:
(一)保持按照规定设置的设施整洁、完好;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水面无漂浮垃圾杂物,监督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置;
(三)按照规定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垃圾产量;
(四)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五)遇降雪天气,及时清扫和铲除积雪;
(六)保持绿地植物正常生长、无缺株短苗、无黄土裸露,无明显病虫害、无垃圾杂物;
(七)协助维护责任区内秩序。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范围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无法落实行为人的,由责任人恢复原状或者清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载体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户外宣传活动,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或其他载体上涂写、刻画、喷涂或粘贴标语及宣传品、小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标语、宣传品和广告的内容违反公安、工商、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移送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对于标语、宣传品和广告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报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中型户外广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小型户外广告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户外广告规格的界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牌匾标识设置的位置、规格、样式应当报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一个经营场所或者单位只能设置一个牌匾标识。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或者更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已同意的设置位置、设计规格、样式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重要区域、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纳入城市景观照明集中监控系统。
景观照明设施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正常开闭和安全使用。景观照明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重大活动或者重要节日期间夜景亮化设施的开闭时间、区域,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决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开工前,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产量、收集方式和清运时间;
(三)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挡设施外保持整洁,无垃圾、杂物和积土,可透视范围卫生整洁;
(四)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临时性公共厕所;
(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垃圾和粪便,保证垃圾、粪便的正常清运和下水道的畅通,并符合安全标准;
(六)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七)施工出入口和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和震动设施并及时维修,维持良好运行。震动设施是指施工出入口设置的沟、坎等使车辆产生震动作用的设施,目的是使附着在车身的建筑垃圾等附着物通过震动及时掉落,避免车辆运行中污染环境;
(八)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应当进行车体、轮胎等清洗,保持清洁,并符合散体运输车辆相关要求;
(九)进出施工现场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十)施工排水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十一)停工场地物品摆放有序,并符合安全标准;
(十二)回填土密闭苫盖,堆积高度不得超过地面三米;
(十三)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相关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
(十四)施工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架设或者埋设管线的单位应当保持管线及附属设施完好,对废弃的管线及附属设施应当依法处置。
交通运输工具造成泄漏、遗撒的,由污染责任人进行清除,污染责任人自身无力清除的,可以委托保洁单位代为清除。对污染责任人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泄漏、遗撒物为不易清除的混凝土、油脂等粘结类物质、酸碱类等腐蚀性物质的,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产生垃圾的品种和数量,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扫、清掏,并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方式进行收集、运输和倾倒。
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商场、饭店、旅馆、体育场(馆)、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的附属式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等经营行为;
(六)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各种动物的尸体应当由专业处理部门按照规定深埋或者高温火化处理,不得任意遗弃。
未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选择未经批准的单位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者个人运输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不按照规定操作,致使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
(二)室外堆放煤炭、砂石等物料未苫盖的。
改建、扩建项目涉及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迁移、拆改的,应当先建后拆,满足原有服务区域环境卫生设施需要。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作业点的,责令限期重建或者补建,并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项目应当具备相应规模的环境卫生配套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关于《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
说 明
—— 2013年7月23日在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次会议上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赵 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唐山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做关于《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1989年4月8日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的《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曾于1997年和2003年两次修改,对改善我市城市面貌,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及在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均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条例》在管理规范上已经明显滞后,不能满足当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2009年1月1日施行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在体例和规范设计上做了较大调整,《原条例》需要与之相衔接;二是《原条例》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要求不明确,影响其执行效力;三是《原条例》调整对象有缺失,施工场地、建筑垃圾等方面缺乏具体的管理规范,不利于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全方位管理。为了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的城市管理工作水平,为2016年在我市举办的世界园艺博览会搞好服务,亟需对《原条例》进行全面的修改和调整,因此,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制定依据
《条例》共三十九条,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景观照明设施、施工现场作业、垃圾处置、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主要是规范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立法要求,通过书面、走访、座谈、研讨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按照我市《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条例》的廉洁性、合法性、利益冲突、科学性等方面进行了评估,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现象以及与公共利益、不同群体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
《条例》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参照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参考了《河北省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等文件精神,并吸纳了外省市立法经验以及我市的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验。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结构和内容调整
1、为与《省条例》相衔接,将《原条例》名称由“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为“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结构上取消章节划分,从七章四十二条调整为三十九条。
2、结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际,在《原条例》基础上,《条例》增加了景观照明设施、运输车辆、施工作业现场、建筑垃圾清运、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准入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维护责任
合理确定责任主体,明确责任要求,是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基础。《条例》第十条明确了责任区范围及划分,第十一条规定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主体以及维护要求、处罚措施等。
(三)关于景观照明管理
规范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对于美化城市市容,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在总结我市夜景亮化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对景观照明设施设置规划编制、设置要求、管理维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施工场地管理
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设任何标识和围挡任意开沟挖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等不规范现象,不仅存在安全隐患,也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干扰居民正常生活。为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对施工现场作业的相关事宜做出了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和《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