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科学管理,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按照专业检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