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具体组织和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队伍,行使管理职能;

(二)协助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以及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年度计划,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

(三)对各单位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社会化有偿服务的具体办法;

(五)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