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开工前,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产量、收集方式和清运时间;

(三)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挡设施外保持整洁,无垃圾、杂物和积土,可透视范围卫生整洁;

(四)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临时性公共厕所;

(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垃圾和粪便,保证垃圾、粪便的正常清运和下水道的畅通,并符合安全标准;

(六)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七)施工出入口和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和震动设施并及时维修,维持良好运行。震动设施是指施工出入口设置的沟、坎等使车辆产生震动作用的设施,目的是使附着在车身的建筑垃圾等附着物通过震动及时掉落,避免车辆运行中污染环境;

(八)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应当进行车体、轮胎等清洗,保持清洁,并符合散体运输车辆相关要求;

(九)进出施工现场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十)施工排水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十一)停工场地物品摆放有序,并符合安全标准;

(十二)回填土密闭苫盖,堆积高度不得超过地面三米;

(十三)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相关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

(十四)施工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