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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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9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乡(镇)、重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主要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主要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和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建制村所在地与建制村、乡道及以上公路的主要连接线,以及建制村所辖区域内4级及以上技术标准的公路。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法投资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投资农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
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与养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规划、民族宗教、国土、林业、农业、水务、公安、民政、扶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农村公路相关的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自治县内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侵占、损坏农村公路用地、道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农村公路建设
(一)上级国家机关扶持发展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二)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下拨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
(三)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
(五)依法筹集的其他各种资金。
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统筹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批准的项目资金,要向社会公示。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一)农村公路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要经自治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有关法定程序报批;
(二)农村公路建设确需占用林地的须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法定程序报批;
(三)利用水库坝顶、堤顶、闸桥兼作公路道路路段的,其设计必须有水土保持、防洪设施,并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四)农村公路建设确需占用农村承包土地的,必须事先征得发包单位和土地承包方的同意。
前款各项涉及的征地、拆迁、青苗及其他地面附属物的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经济组织和个人根据公路建设规划,独家出资修建2公里以上的公路或者单座造价50万元以上的桥梁,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用该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冠名该条公路或该座桥梁。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必须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应当征得原规划设计单位同意,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所需砂石料,本着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降低成本、注重安全的原则,可就地取材。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中桥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至少一年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以及施工合同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Chapter 3农村公路养护
县道的养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实行专业养护。
乡道、村道的养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乡道按区域分地段实行专人养护,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乡道养护人员签订养护合同。村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采取"一路一议"办法进行养护。对重点养护路段,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其来源包括:
(一)上级交通行政部门下拨的公路养护费;
(二)自治县交通行政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经县财政核定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三)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养护资金,随着养护里程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财政资金逐年增加;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对影响农村公路沿线电线、电缆安全的公路两旁树木,电线、电缆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安全标准修剪树枝,确需砍伐树木的,要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Chapter 4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一)搭建棚屋、设置摊点和维修场所及其他设施;
(二)长期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
(三)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等其他有碍通行的作业;
(四)任意利用农村公路边沟灌溉、排水;
(五)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六)其他损坏、污染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时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用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和跨越公路设置标语牌的,必须符合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Chapter 5奖励与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Chapter 6附则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
"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