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的责任主体。

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与养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规划、民族宗教、国土、林业、农业、水务、公安、民政、扶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农村公路相关的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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