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养护机制,实行目标管理,保证公路的完好、平整、畅通。

县道的养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实行专业养护。

乡道、村道的养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乡道按区域分地段实行专人养护,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乡道养护人员签订养护合同。村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采取"一路一议"办法进行养护。对重点养护路段,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其来源包括:

(一)上级交通行政部门下拨的公路养护费;

(二)自治县交通行政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经县财政核定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三)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养护资金,随着养护里程和地方财力的增长,财政资金逐年增加;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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