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用于自治县农村公路的新建与改建,其资金来源:

(一)上级国家机关扶持发展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二)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下拨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

(三)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

(五)依法筹集的其他各种资金。

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统筹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批准的项目资金,要向社会公示。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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