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9, 1995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33 articles
(199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防护林,是指以海岸为主线在临海乡镇建立的人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综合森林生态防御体系。包括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护岸护堤林、护路林、护村护宅林。
鼓励和支持开展防护林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科技兴林的水平。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防护林建设、管理、保护领导任期目标责任状,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考核内容。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防护林总体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防护林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护林规划应当包括防护林建设、管理、保护以及森林消防设施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规划等内容。
经批准的防护林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沙岸地段,从海水涨潮的最高限起,向岸上延伸二百米;
(二)在泥岸地段,从适宜种植红树林或能植树的滩涂起,或从海水涨潮的最高限起向陆地延伸一百米;
(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的临海坡面。
沿海基干林带、农田林网,由所在地乡(镇)、村依据防护林规划负责防护林的营造、更新和管护。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工厂等单位按防护林规划负责驻地范围内防护林的营造、更新和管护。
河流、水渠、堤坝、公路两侧,水库周围,林场、农场、盐场和水产养殖场经营区,风景名胜区和城镇规划区内的防护林,由其经营者按防护林规划负责营造、更新和管护。
受风沙危害的农田,应当按照不少于受害农田面积的百分之三营造防护林。
已经沙化的农田,属单位耕种的,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营造防护林,逾期不营造的,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属个人耕种的,由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营造防护林,逾期不营造的,临海乡级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应当收回其承包经营权。
依照前款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农田,应当由重新确定的耕种单位或个人及时营造防护林。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防护林。
从事土地成片开发、岛屿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护林规划负责开发范围内的防护林建设,并编制防护林保护和管理方案,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Chapter 3保护和管理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坏红树林、防护林中幼林。
禁止在幼林地内放牧等损坏防护林行为。
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护林病虫害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一)占用或征用防护林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三百亩以下的,由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二千亩以下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占用或征用沿海基干林带林地、国有防护林地、国有林场和苗圃的防护林地,应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从事土地成片开发和岛屿开发占用或征用防护林地的,应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未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必要的安置补助费,按有关规定补偿;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防护林建设管护的成本价补偿。
更新采伐,只准采取择伐和渐伐方式,严禁皆伐。
防护林更新采伐面积在五十亩以下的,由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一百亩以下的由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一百亩以上的经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沿海基干林带的更新采伐,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伐许可证。
(一)沿海岸线内侧向外划分三个以上相同宽度的采伐带,每条采伐带最大宽度不得超过五十米,实行隔带采伐;
(二)采伐片林,沿主风害垂直方向划分采伐带,每条采伐带最大宽度不得超过五十米,面积不得超过十五亩,实行隔带采伐;
(三)防风固沙林采伐后应于当年或次年造林更新,更新林带的幼树高不足五米的,不得采伐其他老林带。
(一)林带宽度五米以下的,应当先在林带一侧营造不小于原林带宽度的新林带,待林木树高达五米以上时,方可采伐原林带;
(二)主林带宽度在五米以上的,采伐宽度不得大于主林带宽度的一半;
(三)林带侧面不能造林的,实行隔行采伐更新。
Chapter 4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造成林木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采伐防护林的,按采伐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二)采伐沿海基干林带的,按采伐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