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防护林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

防护林总体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防护林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护林规划应当包括防护林建设、管理、保护以及森林消防设施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规划等内容。

经批准的防护林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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