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沿海基干林带,由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沙岸地段,从海水涨潮的最高限起,向岸上延伸二百米;

(二)在泥岸地段,从适宜种植红树林或能植树的滩涂起,或从海水涨潮的最高限起向陆地延伸一百米;

(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的临海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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