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未经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防护林地使用性质,不得在防护林内筑坟、砍柴、挖沙、采石、取土、采集植被或其他矿物。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坏红树林、防护林中幼林。

禁止在幼林地内放牧等损坏防护林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