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侵占或毁坏林地每平方米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造成林木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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