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9, 2011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1
- Articles
- 59 articles
(2011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运行、地震灾害防御基础工作、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准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防震减灾新技术推广应用、地震群测群防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Chapter 2防震减灾规划
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Chapter 3地震监测预报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是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的补充。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省地震监测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制定,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地震监测台网,可以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军事工程和人防工程等,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核电站、核设施,大中型水库大坝,大型发电工程,高速公路和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和中长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广播电视发射塔和重要文物遗址等建设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或者预警处置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或者预警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建设情况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应当包括预测意见、主要依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收到书面地震预测意见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告进行处理。
市(州)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形成的会商意见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本省范围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四十八小时临震预报,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误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防震减灾专项资金、物资,做好震害防御和应急准备等各项工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地震前兆监测等工作。
Chapter 4地震灾害预防
按照国家和本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高于当地一般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有区域性地震断层通过的城市和经济开发区,应当开展活动断层探测、地震危险性评价和震害预测工作,为编制和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地震小区划图应当及时公布,适时修订更新。
乡镇、村规划,农村集中居住区规划,应当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供和推广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加强对农村住宅和公用设施施工人员的培训。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文件中注明隔震装置、减震部件等抗震设施。
学校操场和公共体育场等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破坏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地震应急指挥中心要求,提供基础数据,并建立灾情速报系统。
教育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和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等工作。
Chapter 5地震应急救援
各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政府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就抢救压埋人员、紧急医疗救护、临时安置受灾群众、报送灾情信息等制定地震应急处置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通信、供水、供电、排水、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二)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三)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会展、会议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
(四)石油化工、矿山、水利、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强腐蚀性、放射性、核设施、三级以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项目或者设施的管理单位;
(五)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
(六)档案馆、博物馆、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因地震灾害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地震应急演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按照原程序报送备案。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在培训、演练时,应当接受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
(二)责成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以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核电、堤坝、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三)责令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适时组织群众疏散和重要财产转移;
(五)采取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措施;
(六)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技能宣传;
(七)督促落实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发布。
(一)撤离危险地区的居民;
(二)设定警戒区域,禁止非应急人员进入;
(三)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协调社会力量提供援助;
(四)向单位和个人征用、调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五)组织调配志愿者和灾区有能力的公民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并为其提供信息和后勤保障等服务。
Chapter 6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5级以上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共同完成;5级及以下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并征求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经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评定后,报省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重大、较大、一般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共同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依据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结果,做好意见征求和分析论证工作。
恢复重建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Chapter 7监督管理
(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三)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五)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图编制工作情况;
(六)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地震应急演练;
(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
(八)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九)抗震救灾指挥系统与技术保障系统建设;
(十)应急救援装备与物资储备调用体系建设;
(十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措施;
(十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十三)防震减灾经费的使用。
Chapter 8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超出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权限,擅自确定或者随意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