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抗震安全工作的领导,整合各种资源,安排专项资金,制定相应政策,支持农民对住宅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乡镇、村规划,农村集中居住区规划,应当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供和推广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加强对农村住宅和公用设施施工人员的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