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将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并依据国家标准,配套相应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学校操场和公共体育场等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破坏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