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本省范围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四十八小时临震预报,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误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