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保障青少年儿童入学权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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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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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2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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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2日连南瑶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学校应当维护适龄青少年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做好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和防止学生辍学工作,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常态均衡编班,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不得分设重点或者变相重点班。
对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的考核,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并负责落实。
Chapter 2职责
(一)制定自治县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坚持教育优先发展;
(二)发展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较好质量的学前教育;
(三)因地制宜,调整、优化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积极发展民族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四)合理配置高中阶段教育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办好民族高级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满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
(五)对义务教育寄宿制少数民族学生和贫困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建立高中阶段家庭贫困学生资助制度,扶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六)根据自治县实际,设置专门学校,对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青少年实施特殊教育和培养,使他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在普通学校设置残疾人特教班,方便“三残”学生及相关残疾学生就读,努力提高特教水平,保障适龄残疾青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七)按规定编制数配置学校教职工编制,依法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八)逐年加大教育发展所需经费投入,确保教育经费正常拨付,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九)深入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为校园及周边打造良好社会环境。
(一)确定辖区内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的规模、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方案;
(二)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辖区内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的开办、撤并、搬迁意见;
(三)负责辖区内教师的选聘、交流、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和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工作;
(四)实施辖区内适龄青少年儿童的入学工作,帮助解决困难适龄青少年儿童接受教育,采取措施防止适龄青少年儿童辍学;
(五)管理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监督学校经费的管理、使用;
(六)在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根据生源情况,负责各中小学校编制的具体分配、管理工作。
(一)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做好辖区内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工作,帮助解决困难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接受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适龄青少年儿童辍学;
(二)制定和落实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打造良好的校园及周边环境;
(三)协助申请新建、扩建校舍所需土地,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四)多渠道筹措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Chapter 3学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生入学、转学、休学、毕业等档案管理,保障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接受教育的合法权利。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学校不得向学生或者学生家长违规收费。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
专门学校除了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类课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外,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开展矫治工作。
Chapter 4教师
学校应当实行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将师德修养、教育教学工作以及青少年儿童入学和防止学生辍学工作实绩的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岗位调整、绩效工资、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按规定落实培训经费,加强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不断提升教师的素质和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区域内校际间教师交流服务期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城镇学校教师晋升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申报特级教师、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应具有在农村中小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Chapter 5家庭
Chapter 6学生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拒绝接收服务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的;
(二)义务教育阶段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或者变相设重点班的;
(三)违反规定开除、劝退学生以及胁迫学生转学或者开具虚假学历证明和转学证明、隐瞒辍学情况的;
(四)因管理不善而造成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率、巩固率、升学率和教育教学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违反教育收费规定的;
(六)挪用、截留、克扣寄宿生和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费的;
(七)玩忽职守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或者严重经济损失的。
学校有前款(六)、(七)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失职造成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率、巩固率和升学率明显下降,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青少年儿童失学、辍学的;
(二)招用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儿童务工或者为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儿童出具有关务工证明材料的;
(三)利用宗教或者邪教引诱适龄青少年儿童辍学或者干预、妨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在学校传播淫秽读物或者向学生灌输迷信思想的;
(五)家长、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到学校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或者煽动、组织他人到学校谩骂、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工和学生的;
(六)破坏、侵占学校场地、房舍、设备及其它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