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教师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厌弃身体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