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个人或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青少年儿童失学、辍学的;
(二)招用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儿童务工或者为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儿童出具有关务工证明材料的;
(三)利用宗教或者邪教引诱适龄青少年儿童辍学或者干预、妨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在学校传播淫秽读物或者向学生灌输迷信思想的;
(五)家长、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到学校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或者煽动、组织他人到学校谩骂、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工和学生的;
(六)破坏、侵占学校场地、房舍、设备及其它财产的。
Local Regulations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