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歧视。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或者劝退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开除或者劝退高中阶段的学生,应当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专门学校除了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类课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外,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开展矫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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