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6, 2001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决定并组织听证会的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统称为听证机构。
本条例所称听证人,是指出席听证会的听证机构的组成人员。
Chapter 2听证提起
(一)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二)涉及对特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对公共利益有影响的;
(三)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之间出现较大意见分歧的;
(四)需要广泛听取意见、搜集信息的;
(五)其他需要举行听证会的。
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举行听证会的动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后,再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举行听证会。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联合举行听证会的,由联合举行听证会的机构共同决定。
主任会议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举行听证会。
Chapter 3听证主体
主持人由听证机构的组成人员担任。首席主持人由听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听证机构组成人员担任。联合举行听证会的,首席主持人由联合举行听证会的机构协商确定。
听证机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有关专家参加听证会。
本条例所称陈述人,是指参加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与听证事项有关事实的人。
听证机构应当在利害关系各方中合理地确定陈述人的人数。
陈述人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构提出;回避事由是在听证会开始后知悉的,应当立即提出。
首席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决定;其他主持人的回避,由首席主持人决定。
Chapter 4听证会程序
陈述人名单应当从下列人员中确定:
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
(三)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相关事实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因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而举行的听证会,需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作为陈述人的,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作出陈述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听证会开始时,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事项,告知陈述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陈述人;
(二)了解听证事项的陈述人;
(三)专家陈述人。
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陈述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
陈述人应当客观地陈述事实,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
如果陈述人数量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并安排各方陈述人推选代表发言,或者提交书面发言材料。
陈述人应当回答听证人的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主持人应当给予警告并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会场。
(一)主要的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
(二)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或者调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
(三)陈述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被接受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听证会结束时,听证记录应当交陈述人核对,陈述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要求补正。
听证记录由主持人、记录人员和陈述人签名。
听证记录应当存档,妥善保管。
Chapter 5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二)听证事项;
(三)主持人以及参加听证会的其他人员、陈述人;
(四)陈述人提出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意见;
(五)听证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