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Chapter 5 听证报告Article 36In force听证会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合议记录形成听证报告,并将听证报告送交听证机构。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二)听证事项;(三)主持人以及参加听证会的其他人员、陈述人;(四)陈述人提出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意见;(五)听证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