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听证会工作人员应当制作听证记录。听证记录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时也可以录音或者录像的方式进行。

听证会结束时,听证记录应当交陈述人核对,陈述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要求补正。

听证记录由主持人、记录人员和陈述人签名。

听证记录应当存档,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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