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Chapter 2 听证提起Article 6In force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立法或者其他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一)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二)涉及对特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对公共利益有影响的;(三)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之间出现较大意见分歧的;(四)需要广泛听取意见、搜集信息的;(五)其他需要举行听证会的。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