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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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各级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
各垂直管理部门,其系统所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部门和地方双重管理,一般以地方管理为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级信访部门、人民调解等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和制度。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有效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教育和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预防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依法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服刑的人员以及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和教育。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告。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计划;
(三)对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并对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地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管理见义勇为基金,表彰见义勇为行为;
(六)对本地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决定奖惩;
(七)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型经验;
(八)指导、协调、督促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
(九)办理同级政府和上级交办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任务。
(一)制定和组织落实本行业、系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案;
(二)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督促所属单位参与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研究和解决本行业、系统的治安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检查、考核所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奖励或者惩处有关责任人;
(六)负责其他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
(二)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保卫责任制,严密防范措施,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
(三)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四)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助教育,为其就业、就学等创造条件;
(五)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本部门、本单位被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服刑和决定保外就医、假释等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人员进行监督和教育;
(六)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的服务、教育和管理,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人员的申报、登记等工作;
(七)及时报告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和涉及本单位的群体性纠纷或者其苗头,积极采取排解措施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八)参加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以安全文明为目的的创建活动;
(九)负责其他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制定嘎查村民公约或者居民公约,开展群众性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
(二)建立和健全治安保卫联防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
(三)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具体措施;
(四)及时报告本辖区和涉及本辖区的群体性纠纷或者其苗头,并采取积极措施处理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五)做好本辖区违法人员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六)加强对本辖区外来人员的服务、教育和管理,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外来人员的申报、登记等工作;
(七)参加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八)组织嘎查村民、居民以及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等社会服务机构参加治安联防,对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各类案件予以协助;
(九)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文明创建活动;
(十)负责其他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基层群防群治工作经费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实绩突出的;
(二)主要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在组织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本地区社会治安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没有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社会秩序持续稳定的;
(四)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对破获重大案件有功的;
(五)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一)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发生影响治安稳定的重大事件的;
(二)对不稳定因素或者社会矛盾和纠纷,排查调处不力,以致酿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发生重大案件或者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隐匿不报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四)连续发生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五)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有关部门提出警告、整改建议后,拒不落实或者没有采取改进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打击报复的;
(七)对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负伤的公民不予及时抢救治疗的;
(八)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