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落实本行业、系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案;
(二)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督促所属单位参与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研究和解决本行业、系统的治安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检查、考核所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奖励或者惩处有关责任人;
(六)负责其他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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