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

(二)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保卫责任制,严密防范措施,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

(三)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四)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助教育,为其就业、就学等创造条件;

(五)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本部门、本单位被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服刑和决定保外就医、假释等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人员进行监督和教育;

(六)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的服务、教育和管理,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人员的申报、登记等工作;

(七)及时报告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和涉及本单位的群体性纠纷或者其苗头,积极采取排解措施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八)参加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以安全文明为目的的创建活动;

(九)负责其他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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